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邵自然资规补字〔202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的有关规定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邵征地告字〔2022〕3号)。现将邵阳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用地(邵阳市佘湖桥北匝道道路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和地类:双清区石桥街道马鞍社区(原石桥乡马鞍村)。本次征收(使用)土地1.1323公顷。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双清区石桥街道马鞍社区(原石桥乡马鞍村)的土地按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补偿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 |
园地林地 |
未利用地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90090 |
75075 |
60060 |
45045 |
三、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水田2700元/亩、旱土1800元/亩、水塘或山塘2700元/亩、成片林地8000元/亩。
四、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计算。征收(使用)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收(使用)土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青苗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1〕19号)等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土地补偿面积以垂直投影的水平面积为准。
九、本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