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于华一家是外地户籍,于华配偶名下在北京海淀区有一套住房。2020年于华还想重新购置一套住房,2020年10月25日,于华委托科融房地产经纪公司对外出售自家房屋,三天后,于华在科融房地产经纪公司(丙方)的居间下和白方(也就是甲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于华以865万元购买白方名下的房屋。双方约定居间服务费为19万元。后来,于华得知,如果原有房屋不能及时售出,他无法取得购房资格,于华担心自己无法过户,所以与白方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于华没有向科融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9万元。科融公司将于华诉至法院,要求于华全额支付居间服务费19万元。
于华称,科融公司在明知我爱人名下有一套住房,不符合再购房资格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在一周内将我现有家庭住房出售,怂恿我与白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科融公司利用我首次购买二手房对房屋交易过程内容及周期不了解,我的原有住房还没有出售,我没有支付能力和再购房资格,融科公司却承诺能在一周之内将原有住房出售,而我购买新房屋的合同周期只有两个月,这两个月周期太短,很难完成,为了不违反合同引起更大纠纷,我才与房主提出解约。在整个购房过程中科融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才导致我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按照北京市的房屋限购政策,于华作为非京籍人口,在他家庭名下房屋出售之前,不具备再购房资格。科融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交易经纪机构,在明知于华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促成于华与白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所以,他们要求于华全额支付居间服务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于华作为购房者,自身也明知他不具备购房资格,在此前提下,依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视为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加之考虑科融公司却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务,因此法院判定于华向科融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 官 释 法
2011年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京政办发[2011]8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5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5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根据北京市房屋限购调控政策,于华作为已拥有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符合购房条件再进行购房,于华和科融公司都明知上述情况,尤其是科融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机构,具有职业经验,买房人基于信赖有理由相信居间人应当有详尽告知购房政策的义务和协助审核购房资格的义务,但科融公司却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所以存在重大过错。于华应该先出售原有房屋后再去购买新的住房,所以于华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加之科融公司在促成交易的过程中,提供了包括提供市场咨询和房屋信息及实地看房等中介服务,因此于华应向科融公司支付一部分中介费。
来源: 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