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宁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以及市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宁市注册的子公司,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后, 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其现有资质类别高一等级相应业务。
2、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南宁市注册成立并具有二级或三级相应资质的子公司(母公司在子公司控股的比例须为51%以上),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文件原文: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及《南宁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南府规〔2020〕3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要求,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现就南宁市 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南宁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以及市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宁市注册的子公司,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后, 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其现有资质类别高一等级相应业务。
二、认定条件(审查标准)
(一)企业信誉良好
1.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实施之日起, 不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社部门列入“黑名单”、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市场准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 从通报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信用前,不得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2.企业申请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时,其在南宁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得分 排名前100名(且不得为零值或负值)。
(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1.项目负责人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2.企业 近5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 业绩不少于2项。
(三)能够提供足额履约担保
企业以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 提供工程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四)企业需作出承诺
企业取得认定意见书后,在认定意见书在有效期内,不办理工商注册地变更或迁出,不办理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
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南宁市注册成立并具有二级或三级相应资质的子公司(母公司在子公司控股的比例须为51%以上),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认定条件为:(1)母公司信誉良好,无前述不良情形;子公司信用评价得分不得为负值,其上一季度建筑业产值须达到1亿元以上(其中二级资质企业不低于2亿元);(2)项目管理人员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资格(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母公司近3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3)子公司或者母公司以现金、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供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4)母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予以担保承诺(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并对子公司承揽高一资质等级业务期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认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需要,需对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进行调整的,在参与工程招投标前向市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住建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符合调整认定条件的,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
(三) 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市住建部门撤销认定意见书:
1.被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撤销相应资质的;
2.被住建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3.承建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在南宁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得分为负值的;
5.违反承诺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意见书的。
四、其他事宜
(一)经市住建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的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可参与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单位应予认可,不得设置限制、排斥条件。
(二)经调整后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业务的企业,各级住建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达到承诺要求,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停工,并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三)本通知 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原《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南住建〔2022〕283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7日